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吴**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吴**工资账户共计扣划29000元整。向吴**发还生活费、取暖费共计5000元整,吴**出具了收条。案款24000元已向申请人执行人杨**发还,杨**出具收条,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