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责任公司陕西**关支行与郭**、卫毓民、韩*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陕西**关支行与被告郭**、卫毓民、韩*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陕西**关支行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