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陕西**关支行与被告郭**、卫毓民、韩*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陕西**关支行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