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南诉被告马**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南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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