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莲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张*南诉被告马**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南诉被告马**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南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