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赵**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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