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崔XX与被执行人余长安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XX与被执行人余长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莲**01582-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XX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13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长安账户冻结,并扣划回案款17000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崔XX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恢字第005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崔XX如发现被执行人余长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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