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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