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陕西今**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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