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宋*借款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莲民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8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宋*之妻姜**对借款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案款10万元通过法院转账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发还,李**出具了收条。申请执行人李**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028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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