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黄小俊诉被告陕西雨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申请执行人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李**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答**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刘*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莲湖区农村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强永强、延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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