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原告党弋诉被告强**、被告西安市本森镀铁刷镀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原告党弋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原告党弋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原告党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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