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詹**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詹**等借款纠纷一案,西**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9996.89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3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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