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陈**、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安北大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安北大街支行负担2955元(已支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