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泳诉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冯*负担1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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