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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泳诉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泳诉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冯*负担1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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