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陆**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欠款186万元,同日,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西安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上海市有一处房产已经查封。现将本案委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我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