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海*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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