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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海*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海*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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