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月3月29日作出(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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