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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启业与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与被告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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