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市**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介有限公司承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李**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答**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刘*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莲湖区农村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强永强、延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康**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莲民初字第01074号孟红诉张*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何保诉被告赵**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赵**被告仓国席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19号王**、党弋诉强玉慧、被告西安市本森镀铁刷镀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20号王**、党弋诉强玉慧、被告西安市本研进口汽车修理厂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