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借款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莲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仅有两部车辆且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13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收到被执行人的还款2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1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0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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