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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与刘某某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囊谦县人民法院(2014)囊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囊谦县人民法院(2014)囊民初字第09号民

事判决;

本案发回囊谦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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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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