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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