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于富江与孟**(2014)滨塘民初字第7968号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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