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滨海分行与邬**、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海分行申请被执行人邬**、范**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87282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范**名下座落于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78号房产一套,此名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海分行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海分行未受偿债权为本金87272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海分行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邬**、范**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亦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上述查封房产已进入评估,需经拍卖程序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因此,本案应程序终结,待拍卖程序结束或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海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行恢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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