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孔**申请被执行人曹**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82.22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孔**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孔**未受偿债权为5082.22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曹**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亦查找到被执行人曹**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孔**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恢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