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限公司天津保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林**、龚**、陈**、陈**、薛**、郑**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七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378972.63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林**、龚**、陈**、陈**、薛**、郑**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光**限公司天津保税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光**限公司天津保税支行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其未受偿债权为本金1378972.63元及利息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限公司天津保税支行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林**、龚**、陈**、陈**、薛**、郑**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亦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光**限公司天津保税支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中国光**限公司天津保税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林**、林**、龚**、陈**、陈**、薛**、郑**财产后再行恢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