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洪磊与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与被告蒋*一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及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洪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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