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造诉被告温*、赵**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造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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