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温*、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造诉被告温*、赵**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造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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