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邢**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