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邢**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中国光**限公司天津保税支行与林**、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纵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窦**、王**与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桐林诉张国彬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辛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申**等与侯*(战)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祁长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众**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温*、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