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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辛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辛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2年6月份,被告购买原告8台空调挂机、1台空调柜机,双方当时约定空调价款共计11400元。原告将空调安装好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2月24日给原告打一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14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辛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空调维修和旧空调买卖业务。2012年6月份,被**某某在原告处购买8台旧空调挂机和1台旧空调柜机,共计价款11400元。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空调安装好并交付给被告。后原告向被告催要空调款,2013年2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空调款计壹万壹仟肆百元(11400元)辛某某”。后原告又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空调,欠原告114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11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元,由被告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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