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被告刘**、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保全费2304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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