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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被告余XX、被告余*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XX、被告余XX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40万元,并同意遵守原告制定的《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之规定。2006年9月8日,原告经审核同意向被告一贷款10万元,并约定期限为24个月,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8年9月7日,年利率为18%。嗣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自2007年8月起,被告拖欠贷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8568.62元,利息1295.84元,罚息1323.93元(暂算至2007年10月31日,之后尚未归还本金的利息按日罚息率万分之七点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总计61188.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应于2008年2月29日前归还原告A公司截止至该日止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被告B公司应于每月8日前按贷款申请资料及贷款确认函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归还原告A公司借款本金与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财产保全费632元,两项合计129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B公司承担,于2008年2月29日前直接给付原告A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于2008年1月3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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