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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陈**(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蒋XX(以下简称被告三)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一于2006年7月25日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二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均同意遵守原告制定的《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之规定。2006年8月31日,原告经审核同意向被告一贷款15万元,并约定期限为24个月,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08年8月30日,年利率为18%。嗣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自2007年8月起,被告一拖欠贷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81726.34元,利息1225.23元,罚息1991.84元(暂算至2007年10月31日,之后尚未归还本金的利息按日罚息率万分之七点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总计84943.41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应于2008年2月29日前归还原告A公司截止至该日止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被告B公司应于每月8日前按贷款申请资料及贷款确认函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归还原告A公司借款本金与利息;

三、被告陈XX对被告B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B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各半负担2500元,被告B公司负担部分于2008年2月29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于2008年1月3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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