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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

被告辩称

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梁XX(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王*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一于2006年11月4日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二自愿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均同意遵守原告制定的《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之规定。2006年12月15日,原告经审核同意向被告一贷款30万元,并约定期限为24个月,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日,年利率为18%。嗣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自2007年8月起,被告一拖欠贷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236047.23元,利息9521.51元,罚息7614.40元(暂算至2007年10月31日,之后尚未归还本金的利息按日罚息率万分之七点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总计253183.14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应于2008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A公司欠款本息259050元;

二、被告梁XX对被告B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A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2549元,财产保全费1786元,两项合计433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B公司承担,于2008年2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A公司。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于2008年1月3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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