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丁XX(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陆XX(以下简称被告三)、被告高XX(以下简称被告四)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2007年1月24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二、三、四自愿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被告均同意遵守原告制定的《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之规定。同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万元。但被告一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410030.86元,利息12018.73元,罚息12309.48元(暂算至2007年10月31日,之后尚未归还本金的利息按日罚息率万分之七点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总计434359.07元;2、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被告B公司应于每月28日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偿还原告A公司借款本金与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11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缴),两项合计人民币8112.50元,由被告B公司承担,应于2008年4月28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A公司;

三、如B公司不按期如数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A公司可就借款合同项下被告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丁XX、被告陆XX、被告高XX对被告B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