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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与方祖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祖村与被上诉人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以下简称龙港铝箔厂)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1)建南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龙港铝箔厂原审诉称,方祖村欠龙港铝箔厂货款140000元,双方于2006年7月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方祖村于2006年12月30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余款从2007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后方祖村归还30000元,未能按期归还2009年、2010年欠款,故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被告辩称

方祖村原审辩称,龙港铝箔厂所述属实,但欠款到期后,已通知龙港铝箔厂拿钱,龙港铝箔厂没有来拿钱,故同意给付欠款2000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方祖村欠龙港铝箔厂货款140000元,双方曾于2006年7月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方祖村于2006年12月30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余款从2007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等。后方祖村归还龙港铝箔厂30000元,未能按期归还2009年、2010年欠款。因方祖村不同意调解,致原审调解不成。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龙港铝箔厂、方祖村就货款给付达成还款协议,方祖村应当按约定履行。现方祖村未按约定给付2009年和2010年的欠款,故对龙港铝箔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方祖村未及时归还欠款,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即使龙港铝箔厂未及时领取款项,方祖村可依法予以处置,故对方祖村不同意支付利息的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方祖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港铝箔厂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1万元利息自2009年12月31日起计算、1万元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祖村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方祖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已于2002年12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案被上诉人龙港铝箔厂为2004年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且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在“委托书”中使用的公章为“苍**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原审法院未能审查被上诉人龙港铝箔厂的主体资格,导致龙港铝箔厂冒充原债权人主张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上诉费由龙港铝箔厂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龙港铝箔厂辩称,我公司系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在本案中有诉讼主体资格;我公司认可“委托书”的真实性。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中,方祖村提交如下证据: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工商登记资料一份及吴**(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业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中的被上诉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龙港铝箔厂经质证认为,我公司是处于吊销状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是为了处理善后事宜制作且已废弃,在原审中不慎作为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于2002年12月31日被苍南**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08)建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中对方祖村欠付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对其出具的加盖“苍**港腾飞铝箔复合厂”的委托书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工商登记资料、(2008)建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2009)宁*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与方祖村就货款给付达成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方祖村应按约履行。原审判决中已列明原告主体为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并未以个体工商户主体列明,故被上诉人龙港铝箔厂在本案中具有主体资格。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出具的委托书中加盖的印章虽为“苍**港腾飞铝箔复合厂”,但苍南县龙港腾飞铝箔复合厂对其真实性已予以确认,故上诉人方祖村主张被上诉人龙港铝箔厂以虚假主体资格主张权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方祖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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