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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2009年11月24日,被告南**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明确:今欠朱坤瀚森皇宫会所工程贴墙纸和部分油漆工工资肆万伍仟陆佰元整。该欠条由被**司总经理李**出具,并盖有南京冉**限公司公章。后被告仅支付27300元,余款18300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壹万捌仟叁佰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南**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被告工商资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南**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款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约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8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辩解的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欠款人民币18300元。

如果被告南京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58元,由被告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该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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