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高**、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栖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于**在中国邮**霞市支行60×××37账户的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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