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浙江凯**任公司与被告牟**买卖纸张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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