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栖霞**有限公司与潘**、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栖霞**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于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付清仓储费428632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栖霞**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于2012年7月4日就涉案仓储费达成协议约定:“。一、2012年7月20日以前,乙方(潘**)付给甲方(栖霞**有限公司)20万元,2012年8月30日前,乙方付清所有欠款。”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书面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为2012年8月30日前,但原告起诉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未到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应提前履行涉案债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栖霞**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申请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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