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执字第2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张*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邵某**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梅*与某集团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甲与倪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胡*与王*甲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宁**限公司与济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郭**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