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孟**等与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孟**、朱**、李**、孟**、许**、王**、盛**、高**、苗**、苗现法、苗现龙、姚**与被告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孟**、朱**、李**、孟**、许**、王**、盛**、高**、苗**、苗现法、苗现龙、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孟**、朱**、李**、孟**、许**、王**、盛**、高**、苗**、苗现法、苗现龙、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孟**、朱**、李**、孟**、许**、王**、盛**、高**、苗**、苗现法、苗现龙、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承担13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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