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孟**、朱**、李**、孟**、许**、王**、盛**、高**、苗**、苗现法、苗现龙、姚**与被告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孟**、朱**、李**、孟**、许**、王**、盛**、高**、苗**、苗现法、苗现龙、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孟**、朱**、李**、孟**、许**、王**、盛**、高**、苗**、苗现法、苗现龙、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孟**、朱**、李**、孟**、许**、王**、盛**、高**、苗**、苗现法、苗现龙、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承担13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