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新广诉被告刘**、周长清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狄新广撤回起诉。
诉讼费109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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