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兖物**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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