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城**有限公司与邹城兖物**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兖物**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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