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薛**诉被告汤**、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薛**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丁**、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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