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杜**与邹城市**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杜**与被告邹城**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城**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2006年9月份,原告承揽了我村西头大路修建排水沟工程并在北宿镇羊厂村购买预制水沟盖板一宗。工程完工验收后,我村当时的村两委成员张**、刘**、杜**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并注明了年月日。**两委换届,该笔欠款交由下届村委会,并立有交接项目清单一份。2011年12月24日,现任两委负责人在两委召开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纳印,一致同意接收。原告近年数次催要此欠款,但村委会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43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邹城市**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月22日,被**两委成员杜**、张**、刘**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分别在欠条上进行了签名,载明:“欠条水沟盖板239块×60元u003d14340元计壹万肆千叁佰肆**正杜**张**刘**2007.元月.22号”。

经审理查明,被**两委成员杜**、张**、刘**在“村用、未下账没付款的项目及金额”表中予以确认了上述欠款,并分别在上面进行了签名,载明“……凤*、凤伦**水沟用羊厂过路盖板239块×60元u003d14340元……刘**杜**张**”。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对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被告认可2007年张**任村支部书记、杜**任村主任、刘**任支部委员,并且对两原告所建工程和欠款14340元的事实均予认可。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杜**、张**、刘**共同出具的欠条,村用、未下帐没付款的项目及金额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证认定的,均已分别收存、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和被告的陈述,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请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邹城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杜**、杜**欠款14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由被告邹城**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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