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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