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付**与被申请人刘*、赵*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付**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赵*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赵*拥有的位于齐河的门头房一套(楼上三间、楼下三间),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抵债、出租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