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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联诉被告潘**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联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东富公寓6﹟楼内墙瓷砖工程量价款合计柒万壹仟元整(71000.00),已支付约计肆万多元东富公寓6﹟楼潘**2012.1.15日15265709599”。该工程量价款7.1万元,被告已给付5.8万元,尚欠原告1.3万元未予给付,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内墙瓷砖工程量价款由其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欠款1.3万元。

诉讼费125元由被告潘**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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