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魏家口村民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魏家口村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魏家口村民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魏家口村民村委会在邹城市张庄镇政府经管站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魏家口村民村委会在邹城市张庄镇政府经管站收入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