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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乡金穗支行借款抵押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乡金穗支行借款抵押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新乡**有限公司不服新乡**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

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豫法立*缴通字第50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同意新乡**有限公司缓交诉讼费,缓交期限至开庭前三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通知于同年11月24日送达后,本院确定开庭日期为2010年1月7日,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合法传唤通知开庭。新乡**有限公司在接到开庭通知后,递交了部分诉讼费继续缓交及延期开庭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新乡**有限公司要求延期开庭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延期开庭审理的事由,对该延期申请不予允许,并告知新乡**有限公司按原确定的开庭日期参加庭审,而新乡**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且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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